湖北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表时间:2019-06-24 00:00 鄂农计发〔2018〕32号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 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8年9月21日 湖北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 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在我省的规范应用,助力湖北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意义与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效植保机械化和绿色农业发展。重点在两个方面进行试点:一是探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新路径和分类归档新方法,促进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建立自主负责的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二是重点支持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防统治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和使用植保无人飞机,提高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试点产品 试点品目、分档及参数、补贴额详见植保无人飞机试点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三、试点区域、资金规模及期限 (一)试点区域。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市、区)。 (二)试点资金规模。全省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年度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各试点县(市、区)在本地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中安排使用。 (三)试点期限。方案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试点产品技术条件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根据农办机〔2017〕10号文件要求,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和我省农业生产实际,试点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试点产品技术条件。 1. 植保无人飞机起飞全重不大于50千克,载药量10-20 升; 2.设计飞行速度不大于15米/秒,设计飞行真高不超过20米,能够控制在视距内或扩展视距内操作; 3.有固定的药箱安装位置和唯一匹配紧固件,一款机型能且只能匹配一款药箱; 4.有操作人员身份密钥接入装置,能够做到经密钥连接后方可作业飞行; 5.加装有飞行控制芯片、电子围栏、避障系统软件、作业飞行数据实时记录存储设备和施药作业系统,具备防重喷漏喷、防农药漂移功能,能够实现作业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6.获得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鉴定证书; 7.符合《植保无人飞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 3213-2018)中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8.单台配备电池数量≥4组,并配备一次可充4组以上电池充电器,多旋翼飞机药箱满载悬停时间≥10分钟。每组电池续航时间应能保证喷完额定载药量。电池应有外壳和电路保护,防止在使用、充电、存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9.纳入适航管理的无人机由民航局适航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试点产品生产企业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有植保无人飞机企业标准,并且企业标准应在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网上标准信息平台上备案并发布; 3.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台,能够对其产品的作业飞行实行远程实时监测、安全管控,该平台已直接或间接接入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并与湖北省北斗农机信息化智能管理系统对接; 4.拥有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操作员培训考核体系,有高质量的培训师资队伍,能够对其产品购置者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安全飞行常识、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药技术和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研发、设计、生产能力以及售后服务能力,且有固定组装生产线及必要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和相应的维护保护机制。在我省至少要设立2个售后服务中心,保证常用零配件供应和提供产品维修服务; 6.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五、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同一补贴对象购买数量不超过10台,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相对健全的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且实名登记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与补贴申请对象一致。在申报补贴前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已完成20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 六、补贴操作流程 (一)企业归档流程。 1.企业投档。本方案下发后,每年将开展植保无人飞机产品投档工作,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可按照我省当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要求,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助投档系统”中进行申报(具体以投档通知为准)。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必须能详实反映试点方案中关于企业资质和产品技术条件的所有信息。 2.产品归档。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资料进行归档形式审查和试飞考核。审查考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导入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补贴操作。 (二)用户申请补贴流程。 1.自主购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完成购机,产品销售企业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和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发票开具日期应为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2.申请兑付。补贴资金的申请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后,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机部门进行作业量核验后,再根据当前当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申请录入。资金兑付事项按《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0号)相关规定进行。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2)购机发票; (3)银行卡; (4)2套包含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地面站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200亩的作业量凭证(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9)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10)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2)。 七、试点风险防控与处置措施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试点产品产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性能、服务等承担主体责任,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产销企业要积极配合购机者提供购机申请材料,同时有配合管理部门完成核机的责任和义务。试点产品生产企业须对上述内容作出书面承诺(附件3)。 (二)强化试点品目监管。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风险警示、防控和处理机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完善植保无人飞机核验机流程制度,加强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核验,加强植保作业量核验,审慎兑付补贴资金。各级农机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列入试点的植保无人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鄂农规〔2017〕1号)进行处理。 其他相关事项请依据《湖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鄂农计发〔2018〕10号)执行。 (三)注重总结提升和绩效考核。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1日前年将年度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同时,试点县(市、区)补贴试点实施情况及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情况,将列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内容。 |